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一条有效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碘含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本省执行的碘含量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