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条有效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