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二条有效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