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保证销售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