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十八条已废止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医疗机构方可按照捐献登记意愿进行人体器官的获取和接受工作。参与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