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十九条已废止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