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