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家庭、学校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明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