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已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家庭、学校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文明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