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