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