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收集物业住宅小区内养犬信息,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大会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管理规约,文明养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