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本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