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本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