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携带外出的监督管理、流浪犬只的收治管理,查处未有效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伤人犬只医学观察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收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