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禁入标识,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置。禁入区域的禁入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禁,撤除犬只禁入标识。禁入标识由公安机关确定统一样式。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