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禁入标识,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置。禁入区域的禁入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禁,撤除犬只禁入标识。

禁入标识由公安机关确定统一样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