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