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售票厅、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二)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酒店和大中型购物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四)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五)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公安机关可以划定临时区域,禁止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携带犬只进入。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