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管理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

(三)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六)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已搭乘人对犬只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告知携犬人,携犬人应当携犬只主动避让;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九)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