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违法养犬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分值为十二分,从犬只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之日起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达到十分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提醒养犬人;分值达到十二分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养犬人参加养犬管理规范学习。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十二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具体记分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