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