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