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建档、变更、注销的流程和途径,并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建档、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鼓励养犬人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建档、变更、注销等。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