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免疫第十四条有效已登记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