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