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