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