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