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当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