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影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应当增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管线敷

设、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制定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