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