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车内吸烟或者食用、装载有异味的物品或者兜售商品、服务等影响乘客乘车体验的;(二)营运期间用语不文明,威胁、辱骂乘客,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电召、暂停服务等标志或者出示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