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载客或者接受网络预约后未履行约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选择不合理路线行驶、强行拼载、离座揽客或者利用他人招揽乘客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人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或者驾驶他人车辆营运的;

(五)未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的指定区域候客或者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的;

(六)巡游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费、收费或者违规议价的;

(七)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驾驶员损坏、擅自改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施设备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