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车内吸烟或者食用、装载有异味的物品或者兜售商品、服务等影响乘客乘车体验的;

(二)营运期间用语不文明,威胁、辱骂乘客,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电召、暂停服务等标志或者出示服务质量监督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