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投入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运的;
(二)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后,仍不投保的;
(三)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五)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堵塞交通的;
(六)擅自暂停经营或者退出经营的;
(七)停业整顿期间继续营运的;
(八)车辆经营权被全部收回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