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和利用产业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规模,规划和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及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设施,为畜禽养殖者提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