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和利用产业化。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规模,规划和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及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设施,为畜禽养殖者提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