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