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