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用热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