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智慧供热系统建设,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