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