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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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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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