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供热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