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擅自安装过水热、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公共供热阀门及铅封等供热设施;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增设散热器或改变供热系统;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因前款行为造成室温未达标的,由热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