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50%。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