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在供热期结束前交清热费,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催收热费。热用户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