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热价按日折算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