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