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应当保证居民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