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乌恰县和阿合奇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根据本地气温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供热期的起止时间。

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