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温确定标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交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热用户未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供热用热事实关系的,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供热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