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供热期前一个月内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二)在供热期安全、按时、稳定、保质供热;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维护使用供热设施;

(四)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五)在供热期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报修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

(六)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质量和服务等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